具有这些情形的用户信息泄露将入罪,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编辑:vbeiyou 时间:2019-10-30 08:22人阅读
非常在线2019年10月30日消息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1月1日起施行,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要件和入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对此明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近年来,用户信息泄露已经成为威胁隐私安全的重灾区,在某搜索网站以关键词“用户信息泄露”检索,出来的相关新闻不计其数,信息泄露致使用户遭到诈骗、骚然电话的也不在少数。同时还有身份被冒用、个人名誉受损;账号密码被窃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
此外,中消协和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联合发布的“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显示,“个人信息保护缺失”高居“维权舆情热点排行榜”第二位。可见,网民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不满与无奈。
众所周知,用户信息泄露除了因为不法分子买卖用户个人信息,也与网络平台过度收集用户信息有关。此次两高对泄露用户信息做了约束,网络平台也应有所收敛,终止过度收集用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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